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。为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,调动学生各方面的积极性,保证奖学金评发工作做到客观、科学、规范,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奖学金来源。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学金,从学院办学经费中拨付。
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发一次。
第三条 参评范围。凡在我院就读、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全日制在校大、中专学生均有资格获得学院奖学金。
第四条 等级与标准。学院奖学金共设三等,具体获奖标准如下:
(一)一等奖学金标准:
1、学年各科学习总评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,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;
2、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达到“优秀”等级。
(二)二等奖学金标准:
1、学年各科学习总评成绩达到85分;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;
2、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达到“优秀”等级。
(三)三等奖学金标准:
1、学年各科学习总评成绩达到80分;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;
2、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达到“良好”等级。
第五条 奖励名额与奖学金数额。
(一)班级学院奖学金获奖名额的确定:班级奖学金获奖人数占本班学生总数的15%。其中:一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本班获奖人数的10%,二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本班获奖人数的50%;三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本班获奖人数的40%。
具体计算时,按“四舍五入”法确定班级奖励总人数。学生数不足30人的班级,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人数可按1﹕1﹕1或1﹕2﹕1的比例确定。
(二)学院奖学金数额:一等奖学金500元,二等奖学金300元,三等奖学金200元。
第六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该学年度奖学金评比资格:
(一)受到纪律处分的;
(二)学生干部受到责令辞职或撤职处理的;
(三)一学期累计病假10天(不含10天。群体性的传染病爆发流行期患病者除外)以上、事假累计5天(不含5天)以上、或有旷课行为的。
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程序。
(一)学院奖学金由系部负责组织,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。如符合条件的人数多于本办法规定的名额时,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确定:根据学生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排序确定;以全班学生民主投票表决的方法确定。如符合条件的人数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名额时,按缺额处理,不得降低标准。
(二)班级确定人选后,报系部初审,学生处审核,学院审批。
第八条 新学年开学三周内,各系部应将上学年度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学生处审核。
第九条 学院审批后,学院奖学金、“先进班集体”、“三好学生”等同时进行表彰奖励。学生表彰大会由学生处负责组织。
第十条 实习学年度,以及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班级,不再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。
第十一条 在学院没有正式表彰或发放奖学金前,如拟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出现严重违纪问题,则取消奖学金获奖资格。
第十二条 学院奖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班级,班级辅导员按评定结果发给获奖学生。
第十三条 已进入实习的班级,班级辅导员领取本班上学年度奖学金后,先通知获奖学生,再择期并采取恰当的方式发给获奖学生。实习班级学生领取上学年度奖学金情况,由系部负责督查落实。
第十四条 学院奖学金不许平均发放,更不得挪作它用。学生处负责对全院奖学金评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凡发现未严格按本办法执行的系部或班级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:
(一)追回奖学金或停止发放奖学金;
(二)追究责任人的责任,扣发岗位津贴或校内综合奖;
(三)全院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;
(四)触犯法律的,按司法程序处理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—2011学年起实施。